方法的審議與調整。金融委每三年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審議,并進行必要調整與完善。行業發生顯著變化、現有評估流程和方法不能滿足防范系統性風險實際需要的,金融委可對評估流程和方法進行額外審議。
三、特別監管要求
(十五)附加監管要求。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在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之外,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附加資本要求和杠桿率要求,報金融委審議通過后施行。為反映金融機構的系統重要性程度,附加資本采用連續法計算,即選取系統重要性得分最高的金融機構作為基準機構,確定其附加資本要求,其他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根據系統重要性得分與基準機構得分的比值確定。當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分組監管時,可在各組內分別選取系統重要性得分最高的機構作為各組的基準機構,組內其他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采用連續法確定。
根據行業發展特點,人民銀行可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視情對高得分組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其他附加監管要求,報金融委審議通過后施行。
(十六)公司治理。在現有治理監管要求基礎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建立風險覆蓋全面、管理透明有效的治理架構,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的職責權限,并在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評估機構存在的系統性風險因素,明確系統性風險管理目標,制定風險防控有關措施,督促管理層落實有關工作。
(十七)風險管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進行并表風險管理,對整體治理、資本、風險和財務等進行全面和持續管控,不斷優化風險偏好,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架構,每年制定或更新風險管理計劃并報送人民銀行和相應監管部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計劃應包括對機構風險狀況的全面分析、風險防控體系有效性的評估以及改進風險管理水平的具體措施。
(十八)信息系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建立高效的數據收集和信息系統,實現對整體風險狀況的有效監控,不斷優化相關信息報送機制,強化信息披露。
四、審慎監管
(十九)日常監管。銀保監會、證監會依法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日常監管,包括對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實行市場準入管理,審查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任職條件,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收集機構的相關監管數據,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建立風險監控、評價和預警體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財政部按規定對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開發性、政策性業務進行監管。
(二十)風險監測。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定期針對機構整體經營情況或個別業務開展風險評估,要求機構遵守更高的信息披露標準,以及采取其他有助于監測分析機構風險狀況的措施。
(二十一)壓力測試。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定期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開展壓力測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視情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額外的監管要求或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二十二)監管建議。人民銀行基于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判斷,可建議相關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相關監管部門要積極采納建議并及時作出回復。
(二十三)宏觀審慎措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存在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或威脅金融穩定的,人民銀行可向該機構直接作出風險提示。必要時,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業務結構、經營策略和組織架構提出調整建議,并推進有效實施,以降低其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向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提交報告。
五、特別處置機制
(二十四)危機管理小組。人民銀行牽頭銀保監會、證監會及財政部等其他相關單位組建危機管理小組,負責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特別處置機制,推動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開展可處置性評估,以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
(二十五)恢復計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制定恢復計劃并按年度更新,提交危機管理小組審議修訂后執行?;謴陀媱澲荚诖_保在極端壓力情景下,金融機構能夠通過采取相關措施恢復正常經營?;謴陀媱澃ǖ幌抻跈C構概覽、執行恢復計劃的治理架構、關鍵功能和核心業務識別、壓力情景的設計和分析、恢復措施觸發條件、具體實施方案、可行性分析、執行障礙和改進建議等內容。
(二十六)處置計劃。危機管理小組會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處置計劃并按年度更新,處置計劃經危機管理小組審議修訂后執行。處置計劃旨在通過預先制定的處置方案,確保機構在陷入實質性財務困難或無法持續經營時,能夠得到快速有序處置,并在處置過程中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處置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概覽、執行處置計劃的治理架構、關鍵功能和核心業務識別、處置措施觸發條件、處置計劃實施所需的信息和數據、處置策略分析、處置權力和處置工具分析、具體實施方案、可行性分析、處置對經濟金融的影響、執行障礙和改進建議等內容。
(二十七)可處置性評估。危機管理小組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按年開展可處置性評估,評估處置機制的可行性與可靠性,以及提高可處置性需改進的方面。評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處置機制和處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處置資金來源及資金安排是否明確,金融機構的關鍵功能識別方法是否合理,關鍵功能在處置中能否持續運行,組織架構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否支持處置,處置的跨境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是否可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能否持續接入,處置對經濟金融的影響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兼并、收購、重組等重大變化的,危機管理小組要及時評估其可處置性的變化情況。
(二十八)信息報送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及時向危機管理小組提供審查恢復和處置計劃、開展可處置性評估所需要的相關信息,確保自身管理信息系統能夠迅速、全面滿足相關信息報送要求。
(二十九)問題機構處置原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經批準,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成立風險處置工作小組,進行應對和處置。處置過程中應當明晰處置責任,既要守住底線,防范系統性風險,又要依法合規,防范道德風險。依據恢復和處置計劃,在處置資金使用順序上,首先使用金融機構自有資產或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上述措施不能化解風險的,相應行業保障基金可以依法提供流動性支持或救助;如上述措施均無法化解風險,在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危及金融體系穩定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有前置條件的、應急性流動性支持或救助,必要時,由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六、國際協調與合作
(三十)與國際組織的合作。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加強與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結合我國國情穩妥推進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與國際準則接軌。當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同時也被認定為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時,原則上適用兩者之中較高的特別監管要求。
(三十一)與境外監管部門的合作。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不斷提升與境外監管部門的合作水平,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的監管,必要時與東道國相關部門簽訂跨境合作協議,強化監管和處置過程中的協調合作。
七、實施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適用國家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規定,但經金融委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時適用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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