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因此可能會面臨更高的合規成本,但從這些機構在金融體系所處地位來看,理應受到與其系統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監管。同時,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將考慮我國金融機構實際情況,設置合理的監管要求與過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內對金融機構造成沖擊。長遠看,《指導意見》有助于督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形成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的理性企業文化,有利于金融業健康發展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
十、《指導意見》具體如何實施?
《指導意見》屬于一個宏觀政策框架,更多的監管要求和操作細節將在未來的實施細則中加以明確。《指導意見》發布后,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抓緊啟動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逐步出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方法和附加監管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防范系統性風險,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30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總體要求,按照“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戰略部署,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立足我國金融行業發展和監管實踐,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政策導向,彌補金融監管短板,引導大型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指導意見》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定義、范圍,規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流程和總體方法,合理認定對金融體系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指導意見》主要通過兩條途徑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一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特別監管要求,以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降低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相關部門采取相應審慎監管措施,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合理承擔風險、避免盲目擴張。另一方面,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推動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開展可處置性評估,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積極推動相關實施細則盡快出臺。被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指導意見》及相關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法合規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附: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經營和風險狀況直接關系到我國金融體系整體穩健性以及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識別、監管和處置機制,防范系統性風險,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則
(一)機構定義。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將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
(二)機構范圍。本意見所稱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包括系統重要性銀行業機構、系統重要性證券業機構、系統重要性保險業機構,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認定的其他具有系統重要性、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銀行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證券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的法人機構;“保險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保險業務的法人機構。
(三)完善監管的主要途徑。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主要通過兩條途徑實現:
1、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特別監管要求,以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降低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
2、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確保其在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本意見提出的特別監管要求是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的額外監管措施,不取代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職責。
(四)工作機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由金融委在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證監會工作的基礎上確定。人民銀行負責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并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銀保監會、證監會負責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的數據收集、得分計算和名單報送,依法對相應行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微觀審慎監管。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及財政部等其他相關單位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金融委成員單位之間要切實加強關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
(五)監管責任。相關部門應按照本意見規定的分工,切實履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因相關部門未履行監督管理責任、或履行監督管理責任不到位而造成重大金融風險,金融委辦公室按程序牽頭啟動監管問責。
(六)識別標準和基本監管規則。金融委辦公室組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依據本意見提出系統重要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識別標準和監管的實施細則,報金融委審議通過后施行。
二、評估與識別
(七)評估流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開展一次:
1、確定參評機構范圍。
2、采用指標法識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確定定量評估指標和評分方法,制作數據收集模板,向參評機構收集評估所需數據。
3、計算各參評機構系統重要性得分,確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分數閾值,形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
4、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監管判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作出調整。
5、確定并公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最終名單。
(八)參評機構范圍。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根據各行業發展特點,制定客觀定量、簡單可比的標準,劃定參評機構范圍。參評標準可采用金融機構的規模指標,即所有參評機構表內外資產總額不低于監管部門統計的同口徑上年末該行業總資產的75%;或采用金融機構的數量指標,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參評機構數量分別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九)評估指標。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機構的系統重要性得分。評估指標主要衡量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潛在影響,包括機構規模、關聯度、復雜性、可替代性、資產變現等一級指標。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根據各行業特點和發展狀況設置二級指標及相應權重。
(十)收集數據。銀保監會和證監會根據金融委審議通過的評估指標和參評機構范圍,制作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數據填報說明包含各二級指標定義、模板較上年的變化等內容。參評機構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寫并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監管部門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和數據補充修正,并與人民銀行共享參評機構的監管報表、填報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
(十一)系統重要性得分。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后,計算參評機構系統重要性得分。除另行規定計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參評機構具體指標值占全部參評機構該指標總和的比重與該指標相應權重的乘積之和,即為該參評機構的系統重要性得分。銀保監會和證監會根據整體得分情況,確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閾值,形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提交金融委辦公室。
(十二)監管判斷。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可根據其他定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于閾值的金融機構加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與初始名單一并提交金融委辦公室。必要時,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
(十三)名單確定和披露。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相應金融機構填報的數據和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建議及依據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審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最終名單經金融委確定后,由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聯合發布。
(十四)評估流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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