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11月27日下午3點,央行網站公布了《》,這一意見是央行聯合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共同發布,是對金融機構監管的“加強版”,將對大型銀行、大型券商基金和大型保險公司等系統重要性金鉤機構監管產生深遠的影響,基金君快速整理出10大要點或看點,以及央行答記者問,并附有文件原文,供金融業界參考。
看點一、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哪些機構?
指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將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
包括系統重要性銀行業機構、系統重要性證券業機構、系統重要性保險業機構,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認定的其他具有系統重要性、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銀行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證券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的法人機構;“保險業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保險業務的法人機構。
看點二、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有哪些途徑?
主要通過兩條途徑實現:制定特別監管要求及建立特別處置機制。
1、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特別監管要求,以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降低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
2、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確保其在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本意見所提特別監管要求是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的額外監管措施,不取代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職責。
看點三、各類機構參評數量有多少?
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根據各行業發展特點,制定客觀定量、簡單可比的標準,劃定參評機構范圍。
參評標準可采用金融機構的規模指標,即所有參評機構表內外資產總額不低于監管部門統計的同口徑上年末該行業總資產的75%;或采用金融機構的數量指標,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參評機構數量分別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看點四、哪些指標評估?
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機構的系統重要性得分。
評估指標主要衡量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潛在影響,包括機構規模、關聯度、復雜性、可替代性、資產變現等一級指標。
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根據各行業特點和發展狀況設置二級指標及相應權重。
看點五、如何打分?
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后,計算參評機構系統重要性得分。
除另行規定計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參評機構具體指標值占全部參評機構該指標總和的比重與該指標相應權重的乘積之和,即為該參評機構的系統重要性得分。
銀保監會和證監會根據整體得分情況,確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閾值,形成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提交金融委辦公室。
看點六、名單誰來確定及公布?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初始名單、相應金融機構填報的數據和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建議及依據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審議。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最終名單經金融委確定后,由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聯合發布。
看點七、有哪些特別監管要求?
有附加監管要求、公司治理、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都有要求。
1、 附加監管要求。
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在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之外,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附加資本要求和杠桿率要求,報金融委審議通過后施行。
為反映金融機構的系統重要性程度,附加資本采用連續法計算,即選取系統重要性得分最高的金融機構作為基準機構,確定其附加資本要求,其他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根據系統重要性得分與基準機構得分的比值確定。
當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分組監管時,可在各組內分別選取系統重要性得分最高的機構作為各組的基準機構,組內其他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采用連續法確定。
根據行業發展特點,人民銀行可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視情對高得分組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其他附加監管要求,報金融委審議通過后施行。
2、 公司治理。
在現有治理監管要求基礎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建立風險覆蓋全面、管理透明有效的治理架構,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的職責權限,并在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評估機構存在的系統性風險因素,明確系統性風險管理目標,制定風險防控有關措施,督促管理層落實有關工作。
3、 風險管理。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進行并表風險管理,對整體治理、資本、風險和財務等進行全面和持續管控,不斷優化風險偏好,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架構,每年制定或更新風險管理計劃并報送人民銀行和相應監管部門。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計劃應包括對機構風險狀況的全面分析、風險防控體系有效性的評估以及改進風險管理水平的具體措施。
4、 信息系統。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建立高效的數據收集和信息系統,實現對整體風險狀況的有效監控,不斷優化相關信息報送機制,強化信息披露。
看點八、有哪些特別處置機制?
特別處置機制包括危機管理小組、恢復計劃、處置計劃、可處置性評估、信息報送要求、問題機構處置原則等六方面。
1、 危機管理小組。
人民銀行牽頭銀保監會、證監會及財政部等其他相關單位組建危機管理小組,負責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特別處置機制,推動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開展可處置性評估,以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
2、 恢復計劃。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制定恢復計劃并按年度更新,提交危機管理小組審議修訂后執行。恢復計劃旨在確保在極端壓力情景下,金融機構能夠通過采取相關措施恢復正常經營。恢復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概覽、執行恢復計劃的治理架構、關鍵功能和核心業務識別、壓力情景的設計和分析、恢復措施觸發條件、具體實施方案、可行性分析、執行障礙和改進建議等內容。
3、 處置計劃。
危機管理小組會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處置計劃并按年度更新,處置計劃經危機管理小組審議修訂后執行。處置計劃旨在通過預先制定的處置方案,確保機構在陷入實質性財務困難或無法持續經營時,能夠得到快速有序處置,并在處置過程中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
處置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概覽、執行處置計劃的治理架構、關鍵功能和核心業務識別、處置措施觸發條件、處置計劃實施所需的信息和數據、處置策略分析、處置權力和處置工具分析、具體實施方案、可行性分析、處置對經濟金融的影響、執行障礙和改進建議等內容。
4、 可處置性評估。
危機管理小組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按年開展可處置性評估,評估處置機制的可行性與可靠性,以及提高可處置性需改進的方面。
評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處置機制和處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處置資金來源及資金安排是否明確,金融機構的關鍵功能識別方法是否合理,關鍵功能在處置中能否持續運行,組織架構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否支持處置,處置的跨境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是否可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能否持續接入,處置對經濟金融的影響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兼并、收購、重組等重大變化的,危機管理小組要及時評估其可處置性的變化情況。
5、 信息報送要求。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要及時向危機管理小組提供審查恢復和處置計劃、開展可處置性評估所需要的相關信息,確保自身管理信息系統能夠迅速、全面滿足相關信息報送要求。
6、 問題機構處置原則。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經批準,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成立風險處置工作小組,進行應對和處置。處置過程中應當明晰處置責任,既要守住底線,防范系統性風險,又要依法合規,防范道德風險。
依據恢復和處置計劃,在處置資金使用順序上,首先使用金融機構自有資產或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上述措施不能化解風險的,相應行業保障基金可以依法提供流動性支持或救助;如上述措施均無法化解風險,在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危及金融體系穩定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有前置條件的、應急性流動性支持或救助,必要時,由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看點九、新規何時實施?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金融控股公司適用國家有關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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