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的提議為新稅法涵蓋的公司設定了范圍,規定了它們必須在一個國家開展多少業務才能在那里納稅,并確定在那里可以納稅的利潤水平。其目的是讓這些公司產品的用戶或客戶所在的政府有權對外國公司在當地賺取的利潤征收更高的稅。
受影響的公司將是那些跨境經營的大型跨國公司,OECD表示,它們在某個國家的收入應該超過7.5億歐元(約合8.21億美元)。他們還必須與一個國家市場上的客戶進行“持續而重要”的互動,無論他們在那里是否有實體存在。
這部法案不僅適用于大型互聯網公司,還包括通過分銷網絡在市場上銷售零售產品的大型消費公司。OECD制定了公式,滿足這些條件的公司將在特定國家繳納稅款,該公式基于設定的盈利能力百分比,但仍有待談判。
法國財政部一位官員表示,華盛頓會議應“提供必要的政治指導,以便在2020年就國際稅法達成協議”。華盛頓之后,各國將展開更廣泛的談判,目的是為2020年1月份簽署稅法改革的13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一份大綱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