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絡交易迅速發展,與此同時也出現了網絡售假、消費欺詐等問題。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網絡交易環境,許多電商平臺都在積極探索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創新舉措,以化解網絡環境下普遍面臨的消費者維權難題。在這種背景下,有的電商平臺在與入駐商家的協議中明確要求商家對消費者作出“假一賠十”等承諾,并創設了消費者賠付金制度。當商家違反承諾時,平臺主動扣劃商家保證金甚至貨款賠付給消費者。對于這項創新制度,七月初,部分專家學者匯聚上海,圍繞該制度的法理基礎、法律定性等問題開展了專題研討。
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研究員熊丙萬認為:一些新興網購平臺在多重合同安排中設置了“假一賠十”條款,是積極發揮“平臺”這一特殊經濟組織形態功能的重要體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激勵平臺內經營者合規經營,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例如,有平臺與店主在入駐協議中約定:“若商家出售情節嚴重的假貨(如冒牌或者有毒有害產品),則平臺有權要求網店支付該商品歷史總銷售額的十倍作為消費者賠付金賠付消費者,若商家拒絕支付該賠付金,則平臺有權以商家店鋪資金抵扣消費者賠付金賠付消費者。”而平臺又對消費者作出承諾,消費者通過平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商家做出的服務承諾享受一系列權益保障,若消費者購買到假貨等嚴重問題商品,可以主張“假一賠十”。
對于“假一賠十”條款的當事人,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是認為這是商家和平臺之間的合同約定,消費者只是第三人;二是認為商家和消費者是合同當事人,平臺只不過是在二者之間撮合而已。我認為第二種觀點解釋起來更順暢。平臺在撮合這樣的條款之后,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代替消費者主張他們與商家之間的“假一賠十”條款。平臺不僅可以承接維權服務請求,而且還可以與消費者約定維權成果的交付方式。平臺經營者可以結合自身經營和發展的需求,在制度層面不斷予以完善。當然,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假一賠十”條款的法律評價和實施方式,值得進一步關注和研究。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電子商務法研究所所長高富平認為:在2000年電子商務剛剛興起的時候,人們對網絡購物還沒有多少信心,電子商務企業需要做的首要事情就是使人們放心。例如,當時最活躍的易趣網絡交易平臺就率先提出了“交易風險補償金”,并將之作為“增強用戶進行網上交易的信心而提供的一種服務”。當時在服務條款中還特別聲明,該“交易風險補償金不具有任何擔保或保險的性質,易趣不從該服務中獲得經濟利益,不因為該服務承諾而承擔任何連帶責任”。也就是說,這樣的風險補償金不是平臺責任的轉化,而是額外的保障。
一開始,交易風險補償金既適用于買方,也適用于賣方,在雙方協議得不到解決的情形下即可申請;到后來逐漸演變成了保護買方權益的一項制度。目前各大網絡交易平臺普遍采取的保證金制度,最先予以肯定的是商務部2011年頒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它明確:“鼓勵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賣家保證金’服務。保證金用于消費者的交易損失賠付。”顯然,規范的目的在于鼓勵更多平臺采取類似制度,給消費者以更好的保護。現在,又有平臺在此基礎上發展出“消費者賠付金”制度,通過平臺協議和規則明確約定,當商家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時,平臺主動扣劃商家的保證金甚至貨款賠付給消費者。雖然目前法律、法規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是通過《電子商務法(草案)》的修改過程可以看出,對于類似于保證金這樣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自律性做法,國家層面仍然是采取鼓勵態度的。
實踐證明,在中國國情下,賣家保證金等制度有利于營造誠信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從這點看,國家也應當允許和鼓勵平臺經營者根據各自的特殊性,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進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制度創新。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顧全認為: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的電商平臺主動打假引發的案件呈增多趨勢,部分案件審理結果引起關注,從上海奉賢法院審理的淘寶打假案,到上海長寧法院審理的拼多多打假案,兩種不同的打假模式,代表著兩家知名電商平臺不同的思考和探索。我們圍繞拼多多提出的消費者賠付金的法律性質及第三方平臺的法律地位等談談個人看法。
半年多來,上海長寧法院宣判了近20件拼多多主動打假案件,從這些判決書中可以看出,法官對“假一賠十”、消費者賠付金的認識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近期的一份生效判決詳細闡述了“消費者賠付金”與傳統違約金的區別,認為這是一種新型的法律關系,關涉平臺、消費者和商家三者之間的關系,商家為賠付主體,消費者為賠付對象,第三方電商平臺則處于監督賠付的法律地位。第三方電商平臺行使自治管理的權利,處理違規商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權責,與其肩負的監管和維護交易秩序的責任相對應。正如判決書表述的“網絡交易因其交易量大、涉及跨區域、可不間斷經營等特點,造成管制難度加劇,單憑國家行政部門乃至司法部門,皆成本高昂。因此,網絡自治作為社會自治不可或缺的環節顯得尤為重要”。
他認為這種觀點具有一定前瞻性,特別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福祉的法益之下。對于售假行為,商家和消費者是第一權責主體,平臺也可能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補充責任。平臺承擔責任后,可以對商家追償。那么,電商平臺這種主動發起制裁售假的行為,實際上是通過條款規則設計將法律上被動追償的地位轉化為提前主動監管的權利。而權利的創設,一方面需要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的進一步支撐;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對平臺協議和規則作進一步完善,形成售假條件下處理各方權益的“閉環”。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認為:我想從網絡交易中賠付金的法律屬性與規則創新方面談點看法。以拼多多為代表的電商平臺與商家之間關于假貨問題“假一賠十”的約定,是網絡交易發展到一定階段,通過商業規則創新和市場競爭發展出來的平臺規則。
消費者賠付金作為平臺規則的一個具有創新性的內容,其對商家產生約束力的法律基礎,取決于其法律屬性。如果按照傳統的觀念,將消費者賠付金單純地視為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條款,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條款。需要指出的是,網絡平臺的規則體系,在形式和實質上,都已經超越了傳統的合同法所適用的理想形態,即僅具有相對性效力的合同。在形式上,平臺規則不僅存在于平臺和商家之間,也在平臺上被醒目地公示,因此極易使不特定的公眾產生信賴利益,這已經全然不同于傳統上通常不會進行公示的合同條款。在廣泛的規則公示和產生消費者信賴利益的情況下,繼續把平臺規則簡單地界定為合同條款,機械適用合同法上的各項規則,有可能會造成削足適履,無法適應數字經濟時代新型商業和交易模式的需求。
將消費者賠付金等平臺規則體系視為平臺自治性規則體系的一部分,充分考慮公示行為形成的消費者信賴利益的保護問題,是進行消費者賠付金法律屬性認定和規則創新中可以著重考察的出發點。而通過對于意思自治和平臺自治形成的市場秩序和當事人合理期待,立法、司法的干預也應當相對于合同法而言更加謹慎,留出規則創新的充分空間。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憲認為:關于“假一賠十”的合法性、合理性問題。首先,從意思自治的角度,該規則是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其次,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消保法雖然設定了消費欺詐對應的三倍賠償標準,但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若經營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也會得到司法的支持;第三,從鼓勵交易角度,在市場競爭完全的電子商務領域,商家對選擇入駐哪種平臺經營具有完全的自由,如果無法接受平臺規則,可以“用腳投票”。而第三方平臺作為商事主體,也完全有動力根據市場規律設計合理的規則,以招攬商家入駐,吸引消費者在其平臺消費,并結合業務變化不斷完善平臺規則。基于尊重交易、鼓勵交易的商法原則,司法不宜對規則的合理與否干涉過多。
就“消費者賠付金”而言,個人認為其法律本質還是來源于合同約定。消費者賠付金形成于平臺規則,是平臺與海量商家就違規處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達成的統一契約安排。從民法角度看,消費者賠付金似乎少了平臺與各商家之間逐一磋商、各自約定的特征。但從商法角度,其商事外觀需要得到尊重。商家在選擇入駐平臺時,有選擇是否訂立入駐協議、接受平臺規則約束的自由,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平臺規則下的“消費者賠付金”,是網絡環境下商事主體快速發展下的創新,有其充分的法律依據,應當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