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據悉,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一般來講,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對于低收入勞動者群體來說是最受益的,最為直接受益的是工資水平剛好在最低標準線上的工作者。在標準線提高的日期,這些工作者就可以直接領到“上漲”后的工資。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對增加職工收入,特別是促進提高低收入職工的工資水平將起到直接拉動作用。職工的失業保險金、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以及單位停工、停業等情況下,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將隨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上漲。
專家表示,最低工資標準是根據一套嚴密的公式計算出來的。如果標準過低,一些低收入勞動群體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如果標準過高,會引發企業人力成本壓力增加,若造成企業虧損甚至關閉,最終吃虧的還是勞動者,所以只有適合當地的情況才是關鍵,才是可持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