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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券商員工在近6年的時間里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超過七千萬元,造成了逾145萬元的損失,最終遭監管立案調查。近日,河北證監局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先后在廣發證券、華林證券、興業證券等任職的孫某春,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期間,賬戶成交金額7587.76萬元,累計虧損145.33萬元。作為證券行業從業者,雖然距離股票市場更近,但炒股也并非穩賺不賠。澎湃新聞記者梳理顯示,近兩年證券從業者炒股虧損早已非個例,且不乏投資經理等“專業對口”人士。成交超7500萬,累計虧損逾145萬河北證監局表示,對孫某春涉嫌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孫某春于2010年3月至2022年6月,先后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營業部、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瑞祥大街營業部、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任職,在涉案期間是證券從業人員。“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孫某春接受客戶劉迎環的委托,控制使用‘劉小通’賬戶買賣股票。期間,賬戶成交金額7587.76萬元,累計虧損145.33萬元。孫某春未獲取違法所得。”河北證監局指出。河北證監局進一步指出,孫某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述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事實,孫某春在陳述中提出了兩方面申辯:一是本案處罰過重,不能對當事人的損失產生彌補;二是其本人目前為失業狀態,罰款加重了其經濟負擔。不過,河北證監局在經過復核后,對孫某春的申辯意見未予采納。“首先,行政處罰并非彌補當事人民事損失的措施。其次,在具體量罰時,已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當事人生活狀況等實際情況,量罰適當。”河北證監局稱。最終,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孫某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證券從業者炒股虧損并非個例,不乏投資經理作為證券行業從業者,雖然距離股票市場更近,但炒股也并非穩賺不賠,出現虧損的并非個例,且不乏投資經理等高管。例如,2023年1月9日,北京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書指出,先后在招商證券、華福證券、國開證券等3家券商投行部工作的田某橋,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近14年的證券從業期間通過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累計成交金額高達7.24億元。不過,田某橋違法買賣股票并未實現盈利,反而虧損了182.74萬元(不含待業期間交易和所得金額)。同時,田某橋還被北京證監局處以了25萬元的罰款。2022年12月7日,廣東證監局連發兩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因違規炒股,中信建投證券劉某枝、招商證券馮某偉便被監管處以罰款。其中,劉某枝的違法買賣股票行為,并沒有實現盈利。2013年8月至2022年8月,劉某枝在中信建投清遠清新大道營業部經紀、投資咨詢和營銷等崗位任職。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劉某枝籌集資金并控制、使用“陳某霞”證券賬戶,違規買賣股票和可轉債,合計交易金額46.18萬元,虧損0.21萬元。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劉某枝籌集主要資金并控制、使用“馮某梅”證券賬戶,違規買賣股票和可轉債,合計交易金額594.89萬元,虧損3.38萬元。2022年12月6日,深圳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國信證券王科迪因違法買賣股票,被處以5萬元罰款。無獨有偶,王科迪的違規買賣股票同樣沒有實現盈利。具體而言,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王科迪在國信證券深圳高新南九道證券營業部任職,離職前任高級理財顧問。在任職期間,王科迪控制使用“劉某俠”證券賬戶、“尹某蒙”國信證券賬戶、“尹某蒙”東方財富證券賬戶交易股票。上述證券賬戶組總成交金額合計2487.45萬元,虧損22.04萬元。此外,違法買賣股票出現虧損的,還不乏券商投資經理等職務的人員。2022年8月3日,證監會官網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時任民生證券投資交易事業部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等職務的孔典熠,在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控制使用其姨父的證券賬戶交易股票,交易金額合計約4557.43萬元,累計虧損約1.3萬元,被處以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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