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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居所情況積分方、積分方配偶或申請人在本市擁有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宅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但已辦理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住宅可積分。擁有多套自有居所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套自有居所參與積分,不疊加計算。
(1)自有居所與申請地在同一鎮街(園區),積20分;
(2)自有居所與申請地不在同一鎮街(園區),積10分。
1.申請人在招生平臺填寫產權人(購房人)姓名和證件號碼,由不動產登記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職能審核評分。
2.房產產權人(購房人)是積分方配偶,須一并上傳能直接有效證明配偶關系的戶口本或結婚證照片。
3.擁有多套自有居所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套自有居所參與積分,不疊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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