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歷時3年,終于無罪!我終于可以給孫子一個交代,給社會一個交代,也給自己一個交代!”7月7日上午,在家中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楊成杰釋然道。
楊成杰系海南省臨高縣臨城鎮一名普通村民,年過七旬。6年前,因同村男子酒后鬧事,并掐住其年僅9歲的孫子楊某冰的脖子,楊成杰挺身而出持刀將對方砍傷。事后,其首先被處以治安處罰,過了兩年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相應刑罰。
(資料圖片)
2021年4月23日,楊成杰服刑完畢后一直申訴,堅持認為自己無罪。今年5月19日,臨高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楊成杰作出不起訴決定,認定其沒有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孫子被壯漢掐脖子
七旬老人挺身而出
臨高縣臨城鎮德老村村民楊某全與同村楊成杰曾因土地糾紛產生矛盾。2017年8月31日,楊某全酒后騎車載著女兒來到楊成杰家附近時,停車撿起地上石頭砸楊成杰家的廚房。
此時,楊某冰正在院里玩耍,聽到聲音后出門查看。楊某全看到孩子后便拿著石頭追打,楊某冰見狀向外面跑去,楊某全在后面追。楊成杰聞訊跑出門,拿起干農活用的鉤刀追趕楊某全。
“快放手……”當追到家門口附近一片小竹林處,楊成杰看到楊某全正在掐孫兒的脖子,他多次大喊讓其松手,但楊某全始終不肯松開手,楊某冰被掐得滿臉通紅,已無法反抗。見狀,楊成杰持刀上前砍楊某全的腿部,楊某全被砍中一刀后放開了楊某冰。
“砍了第一刀后,楊某全雖然松手了,但他在向我靠近,并用手攻擊我的眼睛。我年紀大了,楊某全正值青壯年,當時害怕極了,便又砍了幾刀。但我砍的都是手臂、小腿,避開了要害部位。”楊成杰說,楊某全停止反抗后,他就離開了。
隨后,楊某全被送往醫院治療。案發12天后,楊成杰因持刀傷人被當地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0日(因年齡超過70周歲不執行)、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事后,楊某全向楊成杰一家提出索賠,但遭到楊成杰及家人拒絕。2019年7月28日,臨高縣公安局臨城東門派出所以涉嫌故意傷害為由,對楊成杰予以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0日,臨高縣人民檢察院以楊成杰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臨高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臨高縣法院認為,楊某全掐楊某冰脖子時,楊成杰沒有采取相當手段來阻止侵害行為,持刀砍擊楊某全致其輕傷一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原告5.7萬元。
一審判決書中顯示,海南省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2019年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對楊某全所受損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
楊成杰上訴后,2021年3月,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楊成杰的第一刀具有正當防衛性質。但孫子跑開后,楊成杰以泄憤為目的,持刀砍擊楊某全,主觀上具有故意傷害,超過了正當防衛的范疇。
考慮到本案沖突系被害人楊某全引發,且具有重大過錯,對楊成杰的犯罪行為在量刑上從輕處罰。二審法院將刑期改判為8個月,罪名還是故意傷害罪。
堅持無罪申訴三年
被認定屬正當防衛
2021年4月23日,楊成杰刑滿釋放。在家人支持下,楊成杰開始申訴,不過均被兩級法院駁回。駁回申訴通知書均認為,楊成杰砍擊楊某全的三刀中,第一刀為正當防衛性質,第二刀、第三刀不屬于正當防衛。
“事發時,楊某全比我年輕30多歲,力量對比懸殊。我雖砍擊數刀,并未傷及要害,我的目的是制止楊某全傷害我孫子。”楊成杰說。
楊成杰的辯護人認為,楊成杰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楊某全打砸房屋、追趕并掐住9歲兒童的脖子,并揚言要掐死孩子,楊某全的行為涉嫌行兇。
2022年6月23日,案件迎來轉機。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再審決定。再審決定書稱:“本院經審查認為,原一、二審判決可能存在適用法律不當,裁判結果可能存在錯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2022年12月22日,楊成杰收到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裁定。再審裁定書載明,此案一審、二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并將此案發回臨高縣法院重新審判。
今年1月13日,臨高縣法院重新立案,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根據臨高縣法院刑事裁定書載明,該案審理期間,臨高縣人民檢察院以案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于今年3月23日撤回起訴決定書。
對此,臨高縣法院認為,檢方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于今年4月19日裁定準許臨高縣檢察院撤回起訴。
5月19日,臨高縣檢察院向楊成杰出具不起訴決定書。決定書認定,楊成杰在此案中沒有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在本案中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法對其作不起訴決定。
對于這個結果,楊成杰特別高興。鑒于楊成杰此前已服刑8個月,他們一家人表示將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我希望盡快回歸正常的生活。”楊成杰告訴記者。
正當防衛于法有據
檢方詳解改判緣由
“在出具不起訴決定書的同時,檢察機關還出具了一份不起訴理由說明書。”7月3日,楊成杰的辯護人向記者出示了這份說明書。
在這份說明書中,檢方認為,本案系楊某全不法侵害引發,楊成杰對楊某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從不法侵害的危險性來看,楊某全的行為對楊某冰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現實危險且情勢緊迫。從防衛人和不法侵害人雙方力量對比看,案發時,雙方力量明顯處于不對等狀態。
而且,從不法侵害的持續狀態看,楊成杰砍擊第一刀后,盡管楊某全松開掐住楊某冰脖子的手,但立足于楊成杰當時所處具體情境和恐慌、緊張的心理,認為楊某全的不法行為仍有繼續進行的可能符合當時境況,為防止不法侵害人的繼續侵害,其繼續持刀砍擊楊某全,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為反應。
說明書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楊成杰持刀持續砍擊的行為,應當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
“楊成杰對不法侵害采取的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和時間條件,考慮雙方力量對比和當時所處環境,不必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說明書顯示。
從本案證據看,楊成杰砍擊的是楊某全的四肢,并未針對要害部位,可見楊成杰的反擊行為具有一定的節制,盡管造成楊某全輕傷一級的損害后果,但沒有造成重傷后果或其他重大損害,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楊成杰正當防衛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作為違法阻卻性事由之一,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法律武器。”海南政法職業學院教師王偉表示,辦案中,司法機關應當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內涵及外延,敢于從正當防衛這一制度背后提倡的私權保護、私權救濟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出發,在分清是非曲直的基礎上大膽認定,推動和完善正當防衛制度的司法實踐,維護防衛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和諧安定。
“楊成杰正當防衛案改判的關鍵,是司法機關能夠設身處地的考慮問題,能夠從一般老百姓碰到這類事情會怎么反應的角度出發,而不是苛求當事人。”楊成杰的辯護人說。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要求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其中,第九條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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