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
(資料圖)
加強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是一個歷久彌新的主題。在當下,在自覺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進程中,不可能割斷中國法學知識體系與外來法學知識之間的聯系。
從歷史經驗看借鑒外來法學知識與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關系
從歷史經驗來看,借鑒外來法學知識并使之融入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在一定意義上,在某些層面上,似近于中國古代曾經發生的借鑒外來佛學知識并使之融入中國固有的文化傳統。在漢代,源于“西天”的佛學、佛教傳入中國,經過數百年的本土化演進,終于在唐代形成了以禪宗為代表的中國自主的佛學與佛教。從更寬的視野看,宋明理學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視為中國固有的儒學吸納道家之學與佛家之學的產物,這就是說,宋明理學作為宋明時期興起的新儒家之學,其中也蘊含了外來佛學的因素。根據外來佛學、外來佛教的本土化歷程,我們可以更好地把握借鑒外來法學知識與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關系。
一方面外來法學知識經過本土化的演進,可以成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中的一個有機的組成部分。佛學與佛教是典型的外來知識,但是,禪宗卻是典型的中國自主知識。同樣,在中國法學知識的體系中,這樣的情況也普遍存在。譬如,關于人權、人民主權的知識在中國經歷了上百年的本土化歷程后,已經成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當代中國關于人權、人民主權的理論與知識,是在中國的文化土壤中生長而成的,早已成為中國本土的、自主的法學知識。
另一方面,外來法學知識還可以成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的孵化器。在古代中國,宋明理學是中國自主的儒學知識,這是沒有疑問的。但宋明理學本質上是中國固有的儒家之學與道家之學以及外來的佛家之學化合融會的產物。從宋明理學的發生機理來看,正是基于對外來佛學的借鑒與吸納,才孵化出新的、自主的宋明理學。根據同樣的知識發生機理或新知生成機理,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也可以理解為中國固有的法學知識在借鑒吸納外來法學知識的基礎上形成的法學新知。從法學新知的發生機理來看,新的材料、新的資源的引入,是形成法學新知的必要條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進程中,外來法學知識能夠產生重要的孵化作用。
從“中國自主”看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
從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目標來看,這個法學知識體系的基本特征就是“中國自主”。著眼于“中國自主”的目標定位,對外來法學知識的借鑒,應當以中國為本位,堅持“以我為主”,在此基礎上,加強對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從表面上看,對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是不言而喻的,或者說,對任何外來事物的借鑒與吸納都是選擇性的。然而,對外來法學知識的借鑒是否具有選擇性,尤其是對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是否具有“以我為主”的意識與自覺,卻存在著微妙的差異,因而有必要稍作辨析。
早在20世紀40年代,蔡樞衡就已經注意到:“今日中國法學之總體,直為一幅次殖民地風景圖……五顏六色,盡漫然雜居之狀觀。然考其本質,無一為自我現實之反映;無一為自我明日之預言;無一為國家民族利益之代表者;……此種有人無我,有古無今之狀況,即為現階段中國法律思想之特質。”蔡樞衡在此描述的狀況,就沒有體現出對于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相反,它體現了對外來法學知識的偶然性吸納、隨機性借鑒:偶然碰上了什么,就隨機借鑒什么,就隨機吸納什么。
吳經熊的法學經歷就是一個較為妥帖的例子。按照吳氏的自述:“沒有什么比我跟大法官霍姆斯的友誼開始得更偶然的了。我說過,1920年我已經作為研究生在密歇根法學院學習。次年我在《密歇根法律評論》3月號發表了一篇論文,名為《來自中國古代法典及其他中國法律及法觀念資源的閱讀材料》。因為我曾多次聽教授們以最褒揚的口吻提及大法官霍姆斯,便給他贈送了一份《評論》的復印本。同時給他寫了一封信告訴他這件事。”“他很和善,還未看到文章便親自給我回信。那封信對我很寶貴,因為它是一場一生的友誼的開始。”數年之后的1927年1月,已經回到上海的吳經熊被任命為法官,他在寫給霍姆斯的信中說:“我將有大量機會來做法律領域創造性的工作了。我可以試著將中國法律霍姆斯化了!”吳經熊的這些自述,正好可以為蔡樞衡的論斷提供佐證:吳經熊“偶然”獲得了霍姆斯的友誼,由于受到了霍姆斯的鼓勵,便立志“將中國法律霍姆斯化”。吳經熊堪稱20世紀上半葉中國法學領域的翹楚之一,他自稱的“偶然”得來的友誼,恰好提供了那個時代盛行的對于外來法學知識的借鑒方式:偶然性吸納,隨機性借鑒。按照蔡樞衡的說法,那就是“有人無我”的借鑒。
正是在吳經熊所代表的偶然性吸納、隨機性借鑒方式的映照下,我們才可以真切理解“以我為主”的選擇性借鑒的價值與意義:以中國為本位,以中國為主體,根據中國自身的實際需要,在對外來法學知識進行充分鑒別的基礎上,做出自主的選擇,予以借鑒與吸納。
對外來法學知識進行選擇性借鑒,應當有助于“造福民族國家”
蔡樞衡針對20世紀40年代的中國法學狀況,還有一個概括性的批評:“今日中國法學中,未曾孕育中國民族之靈魂;今日中國之法學界,殊少造福民族國家之企圖”。這兩個方面,都涉及外來法學知識的借鑒問題,它們為“以我為主”的選擇性借鑒提供了參照,頗有進一步討論的價值。
一方面,對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應當有助于“孕育中國民族之靈魂”。在清末以前,“中國民族之靈魂”主要是由傳統的經學來表達的。以《詩》《書》《禮》《易》《春秋》為核心的典籍,承載了“中國民族之靈魂”的傳統形態。然而,隨著經學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瓦解,“中國民族之靈魂”隨之飄散,中國社會進入“后經學時代”。所謂“后經學時代”,主要有兩個要點:“其一,在社會政治層次上,經學失卻其合法性依據的地位,中國社會形式上走向法理化的時代;其二,在學術文化的層次上,對經的研究不必站在宗經的立場上。”在一個“法理化的時代”,法學知識體系中的法理,通過為立國、立法、立政提供理據。根據這樣的理路,對外來法學知識的借鑒與吸納,應當有助于在法理層面上為立國、立法、立政提供理據。
另一方面,對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應當有助于“造福民族國家”。把蔡樞衡預期的這個目標轉化成為當下的表達方式,那就是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雖然這也是一個相對抽象的參照,但它畢竟還是提供了某些可以賴以做出選擇的判斷標準。按照這樣的判斷標準,在形形色色、五花八門的外來法學知識中,有些知識對于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對于民族與國家的福祉,具有明顯而直接的促進作用;相比之下,有些外來法學知識的作用與功能,可能就沒有那么直接明顯。如果要進一步提升這個判斷標準的可操作性,從而為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提供相對具體的參照,那就有必要將能否“造福民族國家”、能否促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一判斷標準進一步細化。
概而言之,蔡樞衡提及的以上兩個方面,可以為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提供某些參照。當然,這些參照依然不夠具體,要把這些參照轉化成為相對具體的判斷標準,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而且,加強外來法學知識的選擇性借鑒,最終還是要服務于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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