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紀委不能夠對同級黨委成員提出處分建議。
2、《黨章》第八間第四十四條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后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
3、 所以,紀委對同級黨委成員違紀問題,在經同級黨委批準后,可以立案檢查。
4、最終處分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
5、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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