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不斷加劇,越來越多的老人入住養老機構。但由于老人的教育、工作和生活背景不同,個性也因人而異,共同在養老院居住,難免會有摩擦。若兩位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沖突,導致其中一方死亡,養老院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公布該起案例。
兩老人發生沖突 一方身亡
【資料圖】
2019年6月,郭某與某養老院簽訂《養老機構托養服務合同》,約定由某養老院為郭某提供托養服務,蔡某作為丙方簽字。
同年9月,郭某與同住老人沈某發生沖突,導致沈某死亡,郭某被依法拘留。最終,郭某因符合器質性智能損害(癡呆)的診斷標準、無刑事責任能力被釋放。
沈某死亡后,某養老院向死者近親屬賠償50萬元。根據與郭某、蔡某簽訂的服務合同的相關約定,某養老院認為其有權向郭某追償,遂訴至法院,要求蔡某向養老院支付50萬元。
蔡某抗辯稱,郭某在事發后并未再返回該養老院,且已于2020年11月去世;自己與郭某也非直系親屬關系,蔡某的丈夫系郭某的外甥,因郭某父母、配偶、親生子女已先于郭某去世,出于幫忙才在服務合同上簽名,不應當支付50萬元。
養老院嚴重失職違約
法官認為,首先,郭某患有老年癡呆癥,某養老院對此沒有采取調整護理級別、入住單人間、加強巡查等相應措施,應認定某養老院存在不適當履行。而蔡某不具備護理老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難以準確判斷老年癡呆癥的惡化速度和嚴重后果,故不應認定其存在不適當履行。
其次,根據護理要求,某養老院應當給郭某提供每2小時巡視一次的服務。但據監控錄像顯示,在沈某受傷致死前后將近四個小時,郭某頻繁走出、返回其入住的房間,明顯是出現精神、行為、情緒異常,或存在其它緊急情況。某養老院既沒有派專職護工進行巡查,更沒有采取約束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郭某完全處于無人照看的境地,讓沖突變成無可挽回的事故,故應認定某養老院嚴重失職,存在根本性違約。綜上所述,某養老院未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存在嚴重失職和根本違約,理應對沈某受傷致死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其無證據證明蔡某違約的事實,故蔡某不應承擔責任。
白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養老院的全部訴訟請求。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近年來,因養老院照顧不周造成老人生命健康權受損害的案例逐漸增多,這就需要養老院提高專業管理能力,重視對老人入住前的身體、精神健康的檢查,安裝監控隨時關注各種情況的發生,排除安全隱患,提升護理從業人員素質和護理服務能力,保障老人的合法權益,讓老人有一個幸福美滿的晚年。
(據南方工報 全媒體記者林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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