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5日訊 江蘇證監局近日發布關于對新海宜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新海或公司 證券代碼:002089)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及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張亦斌、董事會秘書徐磊、時任財務總監戴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ST新海存在以下行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與陜西通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通家)及陜西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廣州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深圳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存在關聯交易并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除2017年一筆1億元委托貸款外,其它關聯交易均未履行審議程序。關聯交易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在2018年半年報中未進行披露,涉及金額4367.91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
2.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公司計提大額資產減值事項應在2019年2月底前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在年度終了的時候,未及時考慮長期資產的減值影響。在2019年2月28日業績快報前,未對資產進行相應的實質性減值測試。2019年2月28日,公司《2018年度業績快報》披露,預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117.76萬元。在年審會計師發現減值跡象后,公司3月中旬才聘請評估機構進行減值測試評估。2019年4月27日,公司《關于公司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披露,修正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52億元。公司存在資產減值測試不及時,業績預測與實際報表數據差異較大,進而導致信息披露不準確的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第二條規定。
3.2018年2月,湖南泰達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泰達)向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公司未及時披露該承諾事項,直至2018年5月3日才在《關于對深圳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中進行披露。2018年11月,公司實際控人張亦斌控制的蘇州海競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競集團)受讓湖南泰達持有的陜西通家32,440.19萬股股份,取得37.07%股權。海競集團與湖南泰達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了湖南泰達支付公司業績補償款的金額和期限,為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公司未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4.2016年7月30日,公司《關于對深圳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了陜西通家2016年有32家在手訂單,把部分失效合同披露為在手狀態。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ST新海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張亦斌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徐磊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戴巍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新海宜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新海宜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與陜西通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通家)及陜西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廣州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深圳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存在關聯交易并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除2017年一筆1億元委托貸款外,其它關聯交易均未履行審議程序。關聯交易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在2018年半年報中未進行披露,涉及金額4367.91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
2.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公司計提大額資產減值事項應在2019年2月底前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在年度終了的時候,未及時考慮長期資產的減值影響。在2019年2月28日業績快報前,未對資產進行相應的實質性減值測試。2019年2月28日,公司《2018年度業績快報》披露,預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117.76萬元。在年審會計師發現減值跡象后,公司3月中旬才聘請評估機構進行減值測試評估。2019年4月27日,公司《關于公司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披露,修正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52億元。公司存在資產減值測試不及時,業績預測與實際報表數據差異較大,進而導致信息披露不準確的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第二條規定。
3.2018年2月,湖南泰達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泰達)向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公司未及時披露該承諾事項,直至2018年5月3日才在《關于對深圳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中進行披露。2018年11月,公司實際控人張亦斌控制的蘇州海競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競集團)受讓湖南泰達持有的陜西通家32,440.19萬股股份,取得37.07%股權。海競集團與湖南泰達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了湖南泰達支付公司業績補償款的金額和期限,為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公司未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4.2016年7月30日,公司《關于對深圳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了陜西通家2016年有32家在手訂單,把部分失效合同披露為在手狀態。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敬畏法律,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督促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限期解決違規資金占用事項,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
1.制定關聯交易內控制度和防范控股股東及關聯方資金占用的制度,嚴格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關聯交易及資金占用信息。
2.制定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相關制度,在年度審計時及時對相關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相關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
3.披露截至目前湖南泰達業績補償已支付金額和未支付金額、2018年11月海競集團與湖南泰達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對湖南泰達支付公司業績補償款的相關約定、截至目前海競集團支付給湖南泰達股權轉讓款的情況。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收回湖南泰達業績補償款并明確期限。
4.披露2016年參股陜西通家時在手訂單的準確信息。
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采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26日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徐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徐磊:
經查,新海宜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與陜西通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通家)及陜西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廣州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深圳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存在關聯交易并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除2017年一筆1億元委托貸款外,其它關聯交易均未履行審議程序。關聯交易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在2018年半年報中未進行披露,涉及金額4367.91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
2.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公司計提大額資產減值事項應在2019年2月底前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在年度終了的時候,未及時考慮長期資產的減值影響。在2019年2月28日業績快報前,未對資產進行相應的實質性減值測試。2019年2月28日,公司《2018年度業績快報》披露,預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117.76萬元。在年審會計師發現減值跡象后,公司3月中旬才聘請評估機構進行減值測試評估。2019年4月27日,公司《關于公司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披露,修正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52億元。公司存在資產減值測試不及時,業績預測與實際報表數據差異較大,進而導致信息披露不準確的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第二條規定。
3.2018年2月,湖南泰達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泰達)向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公司未及時披露該承諾事項,直至2018年5月3日才在《關于對深圳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中進行披露。2018年11月,公司實際控人張亦斌控制的蘇州海競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競集團)受讓湖南泰達持有的陜西通家32,440.19萬股股份,取得37.07%股權。海競集團與湖南泰達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了湖南泰達支付公司業績補償款的金額和期限,為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公司未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4.2016年7月30日,公司《關于對深圳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了陜西通家2016年有32家在手訂單,把部分失效合同披露為在手狀態。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你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26日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戴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戴巍:
經查,新海宜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與陜西通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通家)及陜西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廣州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深圳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存在關聯交易并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除2017年一筆1億元委托貸款外,其它關聯交易均未履行審議程序。關聯交易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在2018年半年報中未進行披露,涉及金額4367.91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
2.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公司計提大額資產減值事項應在2019年2月底前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在年度終了的時候,未及時考慮長期資產的減值影響。在2019年2月28日業績快報前,未對資產進行相應的實質性減值測試。2019年2月28日,公司《2018年度業績快報》披露,預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117.76萬元。在年審會計師發現減值跡象后,公司3月中旬才聘請評估機構進行減值測試評估。2019年4月27日,公司《關于公司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披露,修正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52億元。公司存在資產減值測試不及時,業績預測與實際報表數據差異較大,進而導致信息披露不準確的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第二條規定。
你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27日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張亦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張亦斌:
經查,新海宜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與陜西通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通家)及陜西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廣州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深圳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存在關聯交易并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除2017年一筆1億元委托貸款外,其它關聯交易均未履行審議程序。關聯交易形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在2018年半年報中未進行披露,涉及金額4367.91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
2.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公司計提大額資產減值事項應在2019年2月底前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在年度終了的時候,未及時考慮長期資產的減值影響。在2019年2月28日業績快報前,未對資產進行相應的實質性減值測試。2019年2月28日,公司《2018年度業績快報》披露,預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117.76萬元。在年審會計師發現減值跡象后,公司3月中旬才聘請評估機構進行減值測試評估。2019年4月27日,公司《關于公司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披露,修正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52億元。公司存在資產減值測試不及時,業績預測與實際報表數據差異較大,進而導致信息披露不準確的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第二條規定。
3.2018年2月,湖南泰達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泰達)向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公司未及時披露該承諾事項,直至2018年5月3日才在《關于對深圳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中進行披露。2018年11月,你控制的蘇州海競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競集團)受讓湖南泰達持有的陜西通家32,440.19萬股股份,取得37.07%股權。海競集團與湖南泰達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了湖南泰達支付公司業績補償款的金額和期限,為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公司未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4.2016年7月30日,公司《關于對深圳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了陜西通家2016年有32家在手訂單,把部分失效合同披露為在手狀態。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你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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