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剛出生,“早教機構”紛紛發來短信“賀喜”;手術剛做完,“康復中心”馬上來電“毛遂自薦”。這些令人無奈而憤怒的情形,不少人都曾經歷過。12月23日開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繼續審議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和侵權責任編草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一審稿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修改,刪去了規定中的“造成患者損害”。(12月24日《廣州日報》)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一審稿”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關于“醫院泄露患者個人信息”的大致內容是差不多的,不同的是二審稿刪除了“造成患者損害”的說法。雖然只是刪除了幾個字,意義卻發生了很大變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擅自公開患者病歷資料,是一種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草案修改,意味著無論該行為是否造成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生活中,患者信息泄露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在醫院婦產科生孩子,孩子剛剛降生,年輕媽媽的手機就被打爆,媽媽還躺在病床上恢復,賣嬰兒奶粉的,搞產后恢復的,拍嬰兒照片的推銷人員就送上門來,有的還能推開醫院病房大門。老年人患病剛剛可以出院,還沒有辦理出院手續,從事康復理療的社會機構的工作人員就來到了病床前,就開始撥打患者本人或者是家屬的電話。
我們很是奇怪,這些社會機構的工作人員難道是神仙?他們是如何知道患者信息的,他們是如何獲得患者手機的,他們是如何知道患者的病情的?不是這些社會機構人員有“千里眼”和“順風耳”,而是醫院的醫生就是他們的“千里眼”和“順風耳”。
想說說自己的一次經歷。今年4月份帶著孩子在上海一家醫院做了一個“斜頸矯正手術”,手術還沒有做,一家康復器材中心的工作人員就打來了電話,約我在醫院病房樓道見個面,向我推銷價值3000多元的康復器材。可以說,如果不是醫院出了內鬼,這些社會機構的推銷人員是不可能如此精準獲取患者信息的。
“醫院泄露患者信息”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醫院和一些社會機構有合作關系,社會機構從患者身上獲取的利益,會給醫院分成;一種是醫生為了拿取好處,私自將患者信息出賣給了商業機構。尤其是醫院的婦產科一些醫生,會將孩子的信息提供給嬰兒攝影部、奶粉供應商等等。有的甚至是將信息倒賣給了電信詐騙人員。將患者信息泄露給他人的行為,不僅是道德存在問題,而且還是潛在的社會危害。
因此,從法律法規的高度,提出“醫院泄露患者信息需要承擔責任”是社會安全的需要。治療“醫院泄露患者信息”的利益病,就需要法律手術刀。(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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