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真正可以休息的地方,每個人都希望有一個舒適的居室,有一個溫暖的家。家庭裝修關系居住安全和舒適度,也直接影響居住質量,而裝修耗時久、程序多,容易出現裝修糾紛。時值裝修旺季,如何預防、化解裝修糾紛順利完成裝修工程,就成為人們關心的熱度話題。就此,房山法院為大家總結出了裝修易出現的一些糾紛。
案例一
未經驗收即入住
業主主張裝修質量問題未獲支持
2014年4月,杜某(甲方)與北京某裝修公司(乙方)簽訂《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乙方包工、包部分料。開工日期為2014年4月21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6月30日。雙方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甲方不得入住,如果甲方擅自入住視為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裝修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的條件下室內裝修工程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防滲漏工程保修期限為5年。
施工完畢后,雙方未竣工驗收,也沒有進行最后的結算。杜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入住房屋并對外出租。
2017年3月,杜某向法院起訴稱北京某裝修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裝修材料,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樓梯踏步和地磚鋪設不平整,門口和墻面的封堵上都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廚房和衛生間滲漏嚴重。要求北京某裝修公司支付工程賠償款12萬元和修復費5萬元。
北京某裝修公司稱,杜某未經驗收擅自使用房屋應視為驗收合格,不再對工程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在訴訟中,經鑒定涉訴房屋裝修質量部分的修復費用為107698元,因滲水造成的修復費用為3450元。
法院認為,杜某在裝修未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房屋,對裝修工程出現的質量瑕疵應自行承擔修復責任。杜某因自身原因導致質量鑒定的時間超過了室內裝飾裝修工程2年的保修期,所以要求裝修公司承擔該部分修復費用不能得到支持。但滲水問題發生在防滲漏工程保修期內,北京某裝修公司應承擔保修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北京某裝修公司賠償杜某修復費用3450元。
法官釋法
裝修合同是重要的證據
縱觀家庭裝修的法律糾紛,裝修質量問題是最常見的。造成裝修質量問題的原因主要是施工質量不合格、材質不合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保修期為5年;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上述案例中,杜某未驗收即入住房屋,合同已明確約定此情況下視為驗收合格,杜某主張裝修公司裝修用料不符合約定和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就難以得到支持。而且杜某的室內裝修工程也超過了2年的保修期,所以只能由其自行承擔室內裝修的修復費用。
裝修合同是重要的證據,合同約定的內容關乎維權的結果。裝修中出現糾紛,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的則應收集相關證據及時主張權利。
案例二
包工包料工程裝修公司主張增項
法院判決給付工程款
2017年10月10日,北京某建筑裝修公司與郭某簽訂《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郭某將北京市房山區某小區房屋一套裝修工程發包給北京某建筑裝修公司,合同價款為67500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簽訂后,郭某給付了5萬元工程款。2017年12月份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郭某入住房屋。
北京某建筑裝修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在裝修過程中雙方口頭協商增加部分裝修項目,包括酒柜、鞋柜、抽屜、地磚美縫、電箱移位等。增項工程款共計15470元。除已給付的5萬元工程款外,郭某尚欠32970元工程款未給付。郭某認為,雙方約定的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款已付清而且也不存在增項的問題。在具體施工中,具體如何操作是由裝修公司全權負責的。即使有超出合同的項目按照包工包料的約定也不算增項,應為贈與。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有過協商變更了一些施工條款,但這都應該在包工包料的范疇內,不應再另行給付工程款。
在訴訟過程中,北京某建筑裝修公司就增項價值進行評估。經評估,增項價值為12300元。北京某建筑裝修公司支付了4500元評估費。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點為施工過程中新增項目及其價值。合同雖約定裝修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但在合同附件預算明細中已列明施工項目。包工包料應僅限于合同已列明的項目。在施工中,雙方經過協商確實存在新增項目。郭某應就增項另行給付工程款,具體數額法院參照評估報告的結論確定。郭某稱已付清工程款,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法院確定郭某尚欠北京某建筑裝修公司裝修款29800元。評估費由郭某負擔。
法官釋法
做好書面記錄并簽字確認
家庭裝修中,承包方式分為包工包料、包工包部分料和包工不包料。在三種承包方式中,都可能產生增加或減少工程項目的情形。即使雙方約定的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由于增減項是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并不包含在已定的施工合同中,所以增減項的價值都需要另行計算。實踐中,施工方和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就工程量增減不簽訂書面協議的情形比較常見,尤其施工方是個體施工隊。如果雙方對增減項未簽訂書面協議或者保存微信、短信等證據,當事人后續舉證會比較困難。一般需要專業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評估,并確定增減項的價值。當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鑒定費用,訴訟周期也因此延長,這無疑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因此,施工過程中增加或者減少工程項目時,雙方一定要協商,做好書面記錄并簽字確認。或者保存好雙方在協商施工過程中的微信記錄等,增強自我維權意識。
案例三
裝修工程延期
法院判決給付違約金
2015年4月25日,董某(甲方)與北京某裝修公司(乙方)簽訂《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開工日期為2015年5月10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8月31日,工程造價為61500元。由于乙方責任延誤工期的,每延誤一日,乙方支付給甲方本合同工程造價金額的2%。的違約金。工程完工后,原、被告沒有辦理驗收手續,也沒有簽署保修單。
2016年4月,原告起訴稱裝修公司在竣工后無故拖延五日才搬走,而且將鑰匙交給鄰居家,沒有與原告辦理驗收。餐桌等都是殘次品,推拉柜尺寸不符,地板起鼓等。因無訂單發票,所有的維修都無法正常進行。要求被告交付所有裝修材料發票和訂單票據;賠償家具及木地板損失26497元;賠償延誤工期的違約金615元及租房損失1000元。北京某裝修公司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協商好了,把原告家裝修好,房屋供被告當作樣板間使用,使用期間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2日驗收交接完成,原告已經入住一段時間,因此不存在拖延完工的事情。地板起鼓是因為受潮而不是質量問題,不應支付客廳地板維修產生的所有費用。
法院認為,被告于2016年3月6日交付鑰匙,所以此日應為竣工之日。被告雖主張于2016年3月1日竣工,但房屋還沒有清掃完畢不能視為工程已竣工。被告應給付原告遲延五日的違約金。原告主張因被告延期交房造成租房損失,但沒有提交租房合同和給付租金的票據,該主張不予支持。經現場勘驗和評估機構鑒定,家具和地板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裝修公司應賠償相應損失,具體數額參照評估報告結果及原告實際損失酌情確定為17300元。根據交易習慣以及便于原告后期維修,被告應給付原告購買主材及家具的發票和票據。
法官釋法
索要發票或收據利于維權
出現工期延誤,首先要查明工期延誤的原因并確定責任方。實踐中,家庭裝修工程延期的主要原因有裝修方案調整;未準時驗收或者未按約定給付工程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進行返工;裝修公司工序、組織、時間安排不合理;在施工過程中,業主未有效配合等。
若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則按照合同執行。若合同中沒有明確工程延期的違約責任,業主確系因工程延期造成損失的,可以主張損失賠償。但就損失數額需提供完整的證據予以證明。若施工過程中可預見裝修延期,而合同里沒有延期違約條款的,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將工程延期的違約責任條款加進去。另外,業主在家庭裝修的過程中,凡是支付工程進度款和購買的材料都要索要發票或者收據,并注明款項用途和所銷售商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價格等,以免在后期維權中,因證據不足遭受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