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其他科學數據向相關科學數據中心匯交。
第十六條 法人單位應建立科學數據保存制度,配備數據存儲、管理、服務和安全等必要設施,保障科學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條 法人單位應加強科學數據人才隊伍建設,在崗位設置、績效收入、職稱評定等方面建立激勵機制。
第十八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加強統籌布局,在條件好、資源優勢明顯的科學數據中心基礎上,優化整合形成國家科學數據中心。
第四章 共享與利用
第十九條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當按照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由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科學數據資源目錄,有關目錄和數據應及時接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面向社會和相關部門開放共享,暢通科學數據軍民共享渠道。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法人單位要對科學數據進行分級分類,明確科學數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開放條件、開放對象和審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通過在線下載、離線共享或定制服務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一條 法人單位應根據需求,對科學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形成有價值的科學數據產品,開展增值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開展市場化增值服務。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積極推動科學數據出版和傳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員整理發表產權清晰、準確完整、共享價值高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三條 科學數據使用者應遵守知識產權相關規定,在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參考引用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四條 對于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應當無償提供;確需收費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和非營利原則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