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插圖/高俊夫
近年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逐步建立,一系列相關政策,都亟待在《反壟斷法》的修訂中得到體現。
2018年是我國《反壟斷法》頒布實施十周年。僅用了短短的十年時間,中國已經發展為全球最重要的三大實施反壟斷法的國家和地區之一。雖然這一成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國的國際地位,但也是與反壟斷執法機構以及廣大反壟斷人的不懈努力密不可分的。
然而,現行反壟斷法只有八章五十七條,內容非常原則性,可操作性不高。更為重要的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全球經濟環境發生變化,現行的《反壟斷法》當中部分條款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在和將來的需要。對《反壟斷法》進行必要的修訂,已是當務之急。
第一,在現行的《反壟斷法》中,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并沒有得到明確,這一點繼續修訂完善。
在我國的《反壟斷法》出臺之初,產業政策相對于競爭政策依然處于強勢地位。目前,行政壟斷是中國反壟斷實務中面臨的一大類案件,而很多行政壟斷事件都是以產業政策為名得以推行。顯然,如果不對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相對地位予以明確,那么應對這類案件就是十分困難的。
從2015年開始,政府提出要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加快建立競爭政策與產業、投資等政策的協調機制,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2016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以規范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這一系列意見和政策,都亟待在修訂中得到體現。
第二,在過去十年中,我國的經濟結構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數字經濟、共享經濟快速發展,大型平臺企業的迅速發展,給反壟斷的理論、立法、執法實踐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在傳統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商業模式主要是直線型的,其競爭形式也相對簡單,主要是價格競爭和產量競爭。
而在數字經濟條件下,相對于傳統企業,平臺同時具有市場和企業的兩重性質,其競爭的特征和傳統企業有很大不同。
例如,傳統企業很難獨占整個市場,而平臺企業則經常在市場上一家獨大。和傳統企業的獨大相比,平臺的獨大更有可能是促進,而非損害市場效率。
其次,除了傳統的價格競爭和產量競爭,企業之間的競爭主要體現為會帶來創造性毀滅的“熊彼特式”創新,這在很大程度上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產生了挑戰。這些,也需要在《反壟斷法》中得到進一步明確。
再次,不同產業之間的“跨界競爭”也愈演愈烈。這類“跨界競爭”,究竟應該看作是一種競爭形式,還是壟斷企業傳導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也需要進一步闡釋。
總而言之,反壟斷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它剛剛走過十年的歷程,立法和執法都還在路上。不論是法律的修改與完善,還是執法資源的強化和整合,都有很多事情要做。(陳永偉 北京大學市場與網絡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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