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出臺意見,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意見提出
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范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意見明確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
各地區要在與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
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
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
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不應出具證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最大程度確保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方便。
首批20項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
親屬關系證明
居民身份信息證明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
居民養犬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表現證明)
人員失蹤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出生證明
健在證明
死亡證明
疾病狀況證明
殘疾狀況證明
婚育狀況證明
居民就業狀況證明
居民個人檔案證明
居民財產證明
遺產繼承權證明
市場主體住所證明
證件遺失證明
關鍵詞: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