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房期間,買房者交了首付款后“失聯”,隨后,房價有所下降,賣房者能以此為由將首付款據為己有嘛?22日,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隨著申請執行人周女士與被執行人趙某順利達成和解協議,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得到了妥善化解。
【案件】約定116萬買65㎡房子,她支付38萬首付款后卻“失聯”
2017年10月份,周女士在中介的帶領下,幾經比較,看中了趙某名下的一套65㎡的二手商品房,雙方在中介的居間協調下談好了買房事宜,隨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為116萬元,周女士應于合同簽訂時支付定金、傭金及代辦費共計8萬元,其中傭金及代辦費20100元,余額作為購房定金,在辦理完房屋立契過戶手續前由中介方代為保管。由于該房屋處于銀行按揭抵押狀態,三方隨后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周女士向趙某支付房屋首付款38萬元,專用于幫助房子解押。
簽訂完上述協議后,周女士將購房款38萬元打到了房主趙某的銀行卡內,并向中介支付了8萬元的定金、傭金等費用。
然而此后,周女士卻沒有未按照合同約定,配合辦理后續解押及過戶等手續。房產中介幾經聯系無果后,將催告通知書張貼到了周女士住址的門口,要求其在收到催告書后三個工作日內前往該公司商榷合同履行事宜,然而卻依舊未獲回應。隨后,該公司發出解除合同告知書,要求解除其與周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糾紛】買方要求繼續履約,賣方:已賣給別人且有損失,不退錢!
2018年,“失聯”了許久的周女士再度出現后,便找到房主趙某要求繼續履約,卻遭遇了對方的拒絕。趙某聲稱,自己也是受害人,周女士未能及時履行期間,附近房價有所回落,其為了止損已同案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105萬元的價格將該套房屋賣了出去,并辦理了解押及過戶手續。眼見木已成舟,周女士又改為要求趙某退款,趙某堅稱,由于周女士的緣故,自己的經濟利益已蒙受損失,為此不愿意退款。
周女士隨后又找到了房產中介要求退錢,該公司表示,根據其內部規定,周女士已逾期超過半年,其已經繳納的定金及傭金等不予退還。
【判決】即便有違約行為也不能扣除全部首付,法院判決賣方退還31萬購房款
“錢房兩空”的周女士不得不將賣方趙某和中介起訴到了法院,要求二被告返還其購房款430000元及利息。惠濟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確認周女士與趙某、房產中介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趙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周女士購房款310000元并支付相應期間內的利息;被告房產中介返還周女士定金及代辦費等。
判決生效后,某房產中介將定金及代辦費退還給了周女士。然而趙某卻遲遲沒能履行,幾經討要無果后,周女士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法官向趙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并多次同趙某釋法明理,向其詳細闡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嚴重后果,并希望其能夠對申請執行人予以理解,通過協商化解糾紛。
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趙某與周女士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趙某于5月1日前償還周女士32萬元,由趙某的表哥以其名下一套房產作為擔保,雙方就此案再無其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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