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最高或罰2萬元;禁止“摩的”拉客……近日,鄭州市公安局會同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城管局等單位聯合起草了《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如何遏制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亂象?《辦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未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不符合標準和未經認證而不能正常登記上牌的,銷售者應當給予退貨或者更換,并依法進行賠償。
拼裝、改裝非機動車上路給市民出行帶來極大安全隱患?!掇k法》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拼裝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加裝掛架、音響、高音喇叭、燈光,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按照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強調,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這九項規定: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則,不得逆向行駛或者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騎行;在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得醉酒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橋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禁止牽引和搭載動物;禁止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提倡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
此外,對于“摩的”拉客行為,《辦法》也明確規定,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50元罰款;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牌證或臨時通行牌證的,收繳牌證,處以50元罰款;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20元罰款;非機動車載物未采取加固措施,發生貨物散落等影響道路通行情況的,處以20元罰款;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罰款。
《辦法》對非機動車停放經營者也做出了約束。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停放服務標識牌,標明收費價格標準、停車服務時間段、經營者信息及監督投訴電話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明顯標識或者證件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 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