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發展水平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發展水平、發展潛力的重要標志。近日,山西修訂高等教育法實施辦法,全面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
4月1日,記者從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重要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辦法(修訂)》。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由原來的不分章節43條修改為現在的5章41條,即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高等學校辦學”、第三章“高等學校教師與學生”、第四章“高等教育投入與保障”、第五章“附則”。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作用,積極主動把黨的領導主張和重大決策部署轉化為法規的具體條文,并將立德樹人作為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務,要求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
同時,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為完善高校治理結構,推動高校內涵式發展,增加關于保障學術委員會對高校學術事務行使決策權、保障教職工參與高校管理監督、教育督導部門對高校辦學進行督導等方面的規定;為適應本省高等教育事業發展需求,依法落實高校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辦學自主權,增加關于高校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確定本校績效工資結構和分配方案的規定。
針對山西省高等教育布局和科類結構不夠合理的突出問題,增加“建立健全高等學校分類發展體系,引導高等學校明確辦學定位、突出辦學特色,建設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的規定;針對山西省優質教育資源比較短缺的現狀,增加“通過重點投入、政策支持、資源保障等措施,推進高水平大學、重點學科和一流專業建設”的規定;針對山西省高層次人才培養和供應不足的突出問題,增加關于加強基層教學組織建設、建立健全教授為本科生授課等制度、提高教學業績在評聘和考核評價中比重等引導教師做好教書育人本職工作的規定。
此外,針對原實施辦法中高校辦學自主權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規定較為原則的問題,修訂后的實施辦法作出了細化規定,使得層次更為清晰、更便于實踐操作。
關鍵詞: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