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繳納為零但有社保的不影響購房資格。昨天,市住建委、市稅務局、市人社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的補充公告,對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做出補充解釋。
按照公告,2019年1月1日后,購房資格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繳納額大于零的月份,正常計入個人所得稅累計繳納月數;申請人辦理個人所得稅連續申報時,因減除費用提高以及新增專項附加扣除,導致個人所得稅繳納額為零的月份,審核其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社會保險正常繳納的月份計入個人所得稅累計繳納月數。
今年年初,個稅新政實施,在起征點提高為5000元的同時,子女教育、住房貸款利息、租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均可抵扣個稅。新政實施后,享受優惠政策進而不用繳納個稅的人數大大增加。
但是,按照本市此前出臺的相關要求,對非京籍家庭購房資格審核的個稅認定標準中,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應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或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且每月納稅額不得為零。如果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補繳稅款的,不能超過3個月。
考慮到部分購房資格申請人因減除費用提高以及新增專項附加扣除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影響本市購房資格,補充公告對個稅抵扣的新政進行了人性化調整,給非京籍家庭吃下了一顆定心丸。
關鍵詞: 個稅繳納為零不影響購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