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余杭某小區內兩名女童被發現倒在景觀步道積水中,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后當地政府通報,事發時這兩名女童在景觀步道積水中戲水,初步判斷可能為觸電引發。
兩名女童一個8歲,一個10歲,她們的突然離去給兩個家庭帶去了巨大的悲痛。其中8歲女童的父母強忍著悲痛作出了捐獻孩子眼角膜的義舉,令人動容。
這起事故令人悲痛的同時,很多人不禁想問,事故責任該由誰來承擔,我們又該如何避免這樣的悲劇?
律師說法:
對此,浙江戈創律師事務所高波律師表示,首先,這起事故發生在住宅區內。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如果開發商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約定的質保期高于2年,以《住宅質量保證書》為準。
如果案發小區尚在質保期內,則開發商需要對本次事故承擔責任。如果已超過質保期,但經鑒定或有其他證據證明是因為景觀燈、電線或者其他景觀設備(設施)產品的質量問題導致漏電的,開發商還是要承擔責任的。
其次,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次事故中,小區物業作為小區景觀池的設施負責人及管理人,未檢查出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盡到管理維護職責和檢修義務,需要對本次事故承擔責任。
最后,本次事故中不幸身亡的兩名女童,一人年齡8歲差一個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另一人年齡也才10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兩名女童均為未成年人,父母作為他們的法定監護人,未依法妥善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生命安全受到損害,也存在著一定過錯。
考慮到案涉孩子年齡階段已有一定的認知,且事故發生在小區內,其父母的過錯程度較小。
律師提醒:
公共場所的景觀水池、噴泉等設施設計初衷是用于觀賞,而不適合戲水玩耍。管理方如小區物業公司應采取游客須知、警戒線、警示牌、護欄等多種方式,限制人員進入,并在平時做好對相關設施的維護和檢修。
日常生活中,家長要對家中的未成年孩子進行經常性安全教育,告誡孩子不要在景觀水池等地玩耍。與此同時,一定要盡到監護職責,特別是孩子外出時,家長必須守護在孩子身邊,以免發生意外。
關鍵詞: 兩女童疑觸電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