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地鐵,是上班族的通勤必備。不過,早晚高峰“擠出表情包”、換乘太麻煩……這些也是不少人心中的痛和累。
城市公共交通能更好嗎?今天上午,司法部官方網站上更新的一條信息釋放了積極信號——《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回應了哪些現實痛點?有望帶來哪些變化?一起來看看吧。
(1)乘客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立法回應新情況、新問題
城市公共交通是滿足人民群眾基本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具有集約高效、節能環保的特點和優勢,對城市發展具有支撐和帶動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的全面進步,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迅速,但是也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一是一些城市的公共交通發展不足,公共交通規劃與城市總體發展不匹配,扶持保障措施不到位,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出行結構中所占比例較低,不能適應城市健康發展的需要;
二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城市運營模式不規范,線網結構不合理,換乘不方便,公共交通覆蓋區域的廣度和深度不夠,運營服務質量還有待提升,難以滿足人民群眾便捷出行的需求;
三是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問題突出,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公共交通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不夠明確,保障安全的制度措施不完善,風險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特別是有的乘客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嚴重威脅運營安全,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交通運輸部起草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主要制度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對送審稿作了反復修改,形成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2)強化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保障,保障群眾安全出行
征求意見稿制定的主要思路旨在回應現實痛點:
一是著眼于促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發展,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明確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票價制定、財政補貼等方面的責任;
二是著眼于滿足公眾基本出行需要,注重各種出行方式、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間的統籌協調,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的整體水平,方便群眾出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
三是著眼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運營,從日常與應急兩個方面,明確政府、運營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安全責任、義務,并將安全管理的理念貫穿在規劃、建設和運營的各個環節,保障群眾出行安全。
征求意見稿強化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保障。
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條);
明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公安、氣象等部門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學校、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在安全防范、氣象預警、安全宣傳等方面的職責(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規定發生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客流積壓、城市公共交通設施設備運營故障等情況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運營安全(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安全錘、安全隔離裝置等安全應急設備和安保人員,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禁止非法攔截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干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破壞城市公共交通設施設備等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二條)。
(3)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機制
征求意見稿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合理確定城市公共交通運力資源,及時開辟或者調整運營線路,定期開展公眾出行調查,優化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第十五條);
規定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實行特許經營,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確定從事線路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并簽訂線路運營服務協議(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規定擔任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等城市公共交通重點崗位人員的條件、安全背景審查和培訓考核要求(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線路運營服務協議規定義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規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城市人民政府對執行票價低于運營成本以及執行政府乘車優惠政策或者指令性任務增加支出等情況給予補貼、補償(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4)拒絕安檢?不讓乘車
征求意見稿規定乘客應當遵守乘車規則文明乘車,禁止攜帶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
第四十一條 乘客應當遵守乘車規則,按照規定票價支付車費,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內飲酒、吸煙、亂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二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二條規定,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單位、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司法部網站截圖
關鍵詞: 拒不安檢不讓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