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再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
本報訊(記者郝赫)繼2018年底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后,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公布取消15項主要涉及稅收優惠辦理的稅務證明事項。
據了解,此次公布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有5項屬于原本需納稅人專門通過第三方取得的證明,例如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的納稅困難證明;辦理資源稅免予扣繳稅款時,需提供從銷售方取得的資源稅管理證明等。其余10項是納稅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證照等資料,例如辦理免征車船稅時,需提供的車船產權證;辦理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相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退出現役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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