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工作,近日,財政部、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產作為融資抵押物,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以公租房資產進行擔保。
公租房資產,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持有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資產包括公租房項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企業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業單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質的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表示,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公租房資產相關預算。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采用建設、購買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資產的,應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規定。
辦法明確,公租房資產管理原則為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規范處置;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公租房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并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后,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及時將在建工程轉為公租房資產,并接收相關建設資料。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與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產作為融資抵押物。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得以公租房資產進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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