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項議程,會期長達一周!12月23日至29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也是2018年最后一次常委會會議,議程之多、內容之重要不同尋常。這次會議的37項議程中,法律案的審議占“半壁江山”。
對各界高度關注的“霸座”“強搶方向盤”作出規定,規定自然人保護自身權益的“自助行為”制度……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和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分別針對當下不少新情況新問題作出完善,引人關注。
亮點一:規制“霸座”“強搶方向盤”
實名車票丟失,補辦不再收票款
火車上“霸座”“霸鋪”,公交車上攻擊司機搶奪方向盤……類似事件近年來時有發生甚至釀成慘劇,亟需法律規制。
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運。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條件運輸旅客。
草案同時明確,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草案還規定,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亮點二:自愿參與危險性活動
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學校組織攀巖、武術等高風險活動發生意外,誰來承擔責任?目前法律規定并不明確,許多糾紛由此而生。
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規定,自愿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就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侵權責任。
亮點三:對受侵害情況緊迫
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車禍后發現肇事方想跑,先把鑰匙搶到手;有人坐車不買票,司機將其暫扣……這些看似“合情合理”的行為,反而可能被對方起訴侵權。
一些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對此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務等合理措施。
草案同時規定,受害人實施前款行為后,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亮點四:鐘點工造成損害
責任認定更突出公平原則
鐘點工、保姆在工作中受傷,雇主是否應該給予賠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一審稿對這種情況的規定是: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草案公布后,該規定引發了不少討論。
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修改為“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一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接受勞務一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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