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駛。《條例》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沒登記的,如果合規應在規定期限內登記上牌,不合規的發放臨時標識。本市對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3年過渡期,不合規的電動自行車未按期申領臨時標識,以及過渡期滿后上路的,交管部門可以扣車,并罰款1000元。
11月1日起電動車上路須登記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需經過登記,并取得行駛證和號牌,才能在本市道路行駛。申請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條例》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規定的發放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發放臨時標識。
本市對發放臨時標識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自《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臨時標識,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交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電動車上路不掛牌罰20元
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劉恕介紹,電動自行車,主要是兩輪電動自行車,本市目前約有400萬輛,只有約91萬輛是按照國家標準和法律規定上了牌照,大部分車輛屬于超標電動自行車。3年過渡期結束后,如果超標電動車仍上路,將堅決處罰。
《條例》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臨時標識的,以及過渡期滿后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先予扣留電動自行車,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并通知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20元罰款。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對臨時標識予以收繳,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對于這些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電動自行車,并通知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接受處理后,交管部門應當及時發還電動自行車。
督促快遞外賣企業更換超標車輛
《條例》規定,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制度。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及時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按照《條例》規定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時,下車推行,不得騎行通過。
對于社會關注的快遞、外賣車輛問題,劉恕介紹,這些行業的從業人員使用的三輪車和兩輪車很多都是超標車輛。新的法規出臺后,將與市交通委、市商務委等部門,盡快研究制定規范,督促快遞外賣企業更換超標車輛。
共享單車押金應當及時退還
根據各方意見,《條例》補充完善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的相關義務,提出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投放車輛,將自行車動態總量、重點投放區域動態總量、承租人信用懲戒信息、自行車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實時、完整、準確接入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確定違法行為人。客戶端應當顯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車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建立健全押金、預付金管理制度,將押金存放在本市開立的銀行資金專用賬戶。承租人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及時退還。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告知企業及時采取措施規范停放,情節嚴重不采取及時措施的,對經營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