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科學定位管理目標、明確管理責任主體、優化管理方式方法,是推進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現代化的主要內容。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正在邁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新階段,對于提高國有金融企業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打造新時代現代化金融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一、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是新時期建設現代金融體系的必然選擇
近年來,我國在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取得了明顯進展:一是國有金融資本規模穩步增長,金融機構實力大幅提升。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從十幾年前“技術性破產”的邊緣走上了良性發展軌道。根據2017年英國《銀行家》數據,共有126家中資銀行入圍全球1000家大銀行榜單,其中17家中資銀行入圍前100名。2017年我國有4家銀行進入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榜單。二是形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框架和體系。目前已經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多線管理”的金融企業管理格局,有關部門分別從不同的角度直接或間接地履行對國有金融資產的管理職責。三是現代企業制度初步形成,國有金融企業以全新的姿態登上國內外資本市場舞臺。2003年,國務院批準成立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匯金公司),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對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等重點金融企業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從此,中國國有金融企業進入了公司制改革、股份制改革和公開上市的新階段。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和邁向中高端水平的新階段,中央國有金融企業肩負著建設現代化金融體系、推動中國經濟走向高質量發展的重大使命。
黨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均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金融十三五規劃也明確提出“統籌規劃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的比重,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等。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統一管理,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落實部門管理責任,更好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和提高競爭力。
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進入科學化發展、精細化管理新階段
《意見》緊緊圍繞提高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效率這一核心問題,聚焦制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問題和障礙,進一步完善了國有資本管理的體制和機制,標志著我國國有金融企業管理進入以“統一資本管理”為主要特征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新階段。
第一,“一元化”的出資人代表制度,有利于形成權責明確、集中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新模式。目前,財政部、匯金公司,“一行三會”等都從不同角度參與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地方層面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也缺少統一模式,財政、國資委、金融辦、投資運營等部門和單位不同程度地參與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這種分散的管理局面造成“政出多門”等現象時有發生。《意見》明確提出,由財政部門牽頭統一行使出資人職責,這有利于明確財政部門作為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代表的職責,結束目前我國國有金融資產“多頭管理”的局面。從國際經驗看,德國、日本、印度、意大利等大部分國家都是由財政部門直接或間接履行出資人職責。例如,法國、瑞典、德國采用“財政部+金融企業”的雙層模式,奧地利、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則采用“財政部+控股公司+金融企業”的三層模式。
第二,有利于統籌規劃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提高金融資本運營效率。目前,國有金融機構逐步形成了以國有股權為主,民營資本、外資和社會公眾持股并存的多元化股權結構,但股權結構不合理、“一股獨大”的問題依然存在,同時一些重要基礎設施領域存在宏觀統籌和管控不足等問題。根據《意見》,財政部將成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履行主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這有利于理順和落實各級、各部門的管理責任,明確委托授權管理體制,也利于財政部門統籌規劃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引導國有金融資本布局更趨合理。
第三,有利于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的穿透管理,提高金融風險防范能力。近年來,我國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混業經營特征日益突出,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領域的業務交叉越來越多,部分國有金融企業子公司的管理鏈條不斷拉長,國有資本控制力層層遞減,內部管理難度加大。部分地方將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國有資本集中統一監管,缺乏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導致產融無序結合,資金“脫實向虛”。《意見》提出將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式管理,有利于加強國有資本監管,防范內部控制人風險,促進國有金融企業子公司更加規范和審慎經營,引導產融結合規范發展。
三、以管好資本為核心,不斷提高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效率
建立統一的出資人代表制度是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走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新起點,未來還需要以管好資本為核心,切實提高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效率,發揮好國有金融資本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中的“排頭兵”作用。
一是盤活國有金融資產存量,實現國有金融資本的優化重組。根據國有企業所屬行業的特點有進有退、區別對待。在保持經濟金融穩定和國家對主要國有企業控制權的前提下,以“混合所有制”為重要手段,實現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發展、多維度分布。合理確定產權比例,建立不同的控股模式。對于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機構,可繼續保持國有獨資和全資的性質。對于在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金融機構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類金融機構,保持國家絕對控制力,即控股50%以上。對于處于競爭領域的其它國有金融機構,國有控股比例可降低至50%以下。吸引和鼓勵非公資本共同參與,提高國有資產的證券化和流動性。引進戰略投資者和整體上市通過方式推動國有金融企業深化產權改革。
二是完善國有資本的股東角色定位,打造國有金融企業公司治理的最佳實踐。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國有金融的內生動能。要深化以“管資本”為核心的企業治理結構,從激勵機制、考核制度、人事任命等方面,不斷打造中央國有金融企業公司治理的最佳實踐。研究差異化績效考核標準,并賦予不同的經營自主權。重點從產品質量、營運效率上進行考核,引入社會評價。著力創造有進有出的人才流動機制,繼續發展和完善專業人才市場,通過市場機制選聘高級管理人員參與管理。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黨組織發揮作用的范圍和職責,明確黨組織是公司治理架構的有機組成部分。
三是完善國有金融機構風險治理框架,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穿透式監管的落地。完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構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規范金融綜合經營,強化綜合監管,針對金融控股公司信用鏈條復雜、容易出現關聯交易的特點,建立內部“防火墻”制度來規范其經營,重點在實業公司與金融公司之間進行隔離。加強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實現金融統計全覆蓋,為穿透式監管提供信息支撐。(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