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時間表,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摸排工作還有兩個多月的時間。根據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機構報送信息。2018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信息。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本報訊(記者 程婕)距離5月31日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CRS)注冊和首次報送的截止日期僅有兩個多月時間。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各類金融機構都在按照自己的節奏推行這項工作,但進展不盡相同。銀行等有條不紊,穩步推進,但其他一些機構進展緩慢。
今年5月31日前金融機構應首次報送信息
受20國集團(G20)委托,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交換標準),獲得當年G20布里斯班峰會的核準,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國于2015年12月17日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正式加入CRS,并將于2018年9月首次進行涉稅信息交換。2017年7月1日,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頒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正式生效,該辦法將國際通用的交換標準轉化成適應中國國情的具體要求,為國內實施交換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
管理辦法要求,個人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賬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以下簡稱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識別為非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
上述所需信息主要包括個人以及賬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年末單個非居民賬戶的余額或者凈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等。
誠信納稅人無須擔心因交換信息增加稅收負擔
所謂“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或企業,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但“非居民”并非完全指的是“外國人”。
“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因此‘非居民’并不完全指的外國人。此前為避稅持有外國護照或者在海外開設殼公司的人均有可能屬于此范疇。”有業內人士解釋。
監管部門此前已表示,《管理辦法》對中國稅收居民影響有限。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于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程虹認為,依法誠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無須擔心因信息交換而增加稅收負擔。
農行要求相關客戶年底前提供聲明文件
從現有情況看,銀行在落實CRS要求方面表現最積極,安排最有條理,進展最有序。
去年6月底以來,多家銀行相繼公布《關于實施存量個人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公告。賬戶盡職調查分為存量高凈值客戶和存量低凈值客戶兩類。比如,農行要求高凈值客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超過等值100萬美元),請于2017年12月31日前提供聲明文件;低凈值客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不超過等值100萬美元),請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供聲明文件。其他銀行的安排基本與農行一致。
還有股份制銀行人士介紹稱,銀行為此專門成立“CRS項目組”,計劃調查工作主要分為三個階段:“賬戶盡職調查”“系統改造”和“持續合規”。銀行CRS項目的目標是,完成調查以及后期建立持續合規的管理方案。
去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下發《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細則》對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作出更為細化的規定,對銀行業實施相關監管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