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外匯局官網2月12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資金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支持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并明確了所涉資金的管理原則。
外籍員工可憑登記憑證直接辦理匯兌等業務
根據《管理辦法》,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實行登記管理,境內上市公司及其外籍員工可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相關跨境收支、資金劃轉及匯兌業務,無需事前審批。
在具體操作流程上,外籍員工應當集中委托實施股權激勵的境內上市公司統一辦理相關登記。上市公司應當在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公告后的30日內,在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統一辦理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登記。
登記所需材料包括書面申請、登記表、證明股權激勵計劃真實性的證明材料、外籍員工與公司雇傭或勞務關系屬實的承諾函等。所在地外匯局審核材料無誤后,為境內上市公司出具相應業務登記憑證,公司憑業務登記憑證、外籍員工憑業務登記憑證復印件辦理相關跨境收支、資金劃轉及匯兌業務。
參與股權激勵所需資金可由外籍員工自主選擇參與資金來源,可以來源于其在境內的合法收入,也可來源于從境外匯入的資金。選擇境外匯入資金的,外籍員工應當將資金匯入至境內上市公司賬戶或外籍員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外籍員工使用其境內外幣賬戶內的資金的,外籍員工應將資金結匯后劃入境內賬戶。銀行審核業務登記憑證后,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相關控制信息表的內容,為境內上市公司或其外籍員工辦理入賬或結匯入賬手續。
參與股權激勵后,外籍員工需將出售股權激勵項下股票或權益資金、參與股權激勵項下分紅派息所得資金匯出境外或購匯劃轉至其境內外幣賬戶的,也可在銀行辦理匯出或購匯劃轉,所需材料包括業務登記憑證、外籍員工身份證明、證券公司出具的股權激勵項下外籍員工境內交易證明文件或證券賬戶紅利股息入賬憑證等。
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從境外匯入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后,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未達成,或股票期權未行權的,境內上市公司或其外籍員工也可憑相關材料,將外籍員工匯入資金退回境外。
對外籍員工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限制逐步放開
外籍員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有關政策經歷了一個逐步放開的過程。最早的2006年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對此無明文規定,外籍員工未被明確納入可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范圍,也未被明確排除。但在實踐中,因外籍人員無法開立A股證券賬戶,故而不可參與股權激勵。
2016年8月13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正式施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開始對外籍員工有限度地放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參與公司股權激勵的外籍員工可以開立證券賬戶,但只能用于持有或賣出因股權激勵獲得的權益,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交易活動。
2018年8月15日,中國證監會宣布修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將可以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范圍,從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擴大到所有外籍員工。證監會同時修改了《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增加“符合規定的外國人”作為投資者類別之一,允許在境外工作的外國自然人開立A股證券賬戶。
2019年1月17日,《中國金融》雜志發布了央行副行長、外匯局局長潘功勝的署名文章《外匯管理改革發展的實踐與思考——紀念外匯管理改革暨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40周年》,其中也提及“推動實施外籍員工直接參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國家外匯局表示,本次央行、外匯局印發的《管理辦法》,即是為了積極支持境內上市公司外籍員工股權激勵政策落地實施,提升境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程度。(記者 顧志娟)
關鍵詞: